(2006)路刑初字第573号
被告人丁茂荣,又名丁新荣,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6年7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高云,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茂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茂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茂荣伙同“光头”(另案处理)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天都小宾馆门前与驾驶浙JT3434出租车的司机柯名许因乘车费发生争吵并扭打,被告人丁茂荣用拳头打伤柯的头部。经法医鉴定,柯名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茂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柯名许的陈述;证人齐乐焕、裴明冬、肖远琴、徐秀英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茂荣目无法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茂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07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雷 文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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