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服务欺诈也可“退一赔三”

2015年01月08日10:45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通讯服务欺诈也可“退一赔三”

  通讯行业仍然是投诉热点,据统计,上半年福建省受理电信服务7848件,占总投诉量的14.6%。其中涉及通讯乱收费及服务欺诈投诉主要有:

  一是通信运营商赠送项目直接转为收费服务。不少手机用户经常收到通信运营商发来的各种增值服务信息,如天气预报、股市行情、健康生活、生活杂志等等,这类服务信息一般可让消费者免费体验使用1-2个月,但体验期过后,只要消费者未明确要求取消服务,该项目就会自动延续下去,并转为收费服务。

  二是通信运营商未经允许直接开通收费项目。有消费者反映,新买的手机被擅自开通各种收费项目,如声讯信息、流量套餐、手机导航、来电显示、彩铃等等。

  如4月15日,南平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她于2012年在南平某电信代办点办理了“89元套餐”,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改成“189元套餐”,并且另一个号码被擅自开通多项增值业务。19个月来,她被多收近2000元话费。代办点表示,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愿意退还19个月的多收的话费,并做出一定金额的补偿。但杨女士认为,代办点不能证明更改套餐是操作失误,并且擅自更改套餐后多收费业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要求按新《消法》第55条规定“退一赔三”。经调查,该代办点无法证明其更改套餐及订制增值业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也无法举证更改套餐是工作人员失误。经南平消委会调解,代办点赔偿消费者 7500元。

  为此,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资费套餐前,要提早了解清楚套餐服务的内容,按自己的需要去选择套餐,发现强制推销套餐或增值服务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通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话费异常,应及时打印清单核对,对可疑账单应及时向通信运营商提出异议,对未经同意擅自开通的收费项目应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如果运营商涉嫌欺诈,可以提出“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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