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2015年01月09日11:33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法律百宝箱导读:第一条 为保证仲裁员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据

  第一条 为保证仲裁员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 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

  第三条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 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第四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 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 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 (一) 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 (二) 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 (三) 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 (四) 因其它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 (五) 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声明 ,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置疑,并保证安排时间,认真、勤勉、高效地解决 案件争议。

  第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

  ? (一) 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2年的;

  ? (二) 担任或者二年内曾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律顾问的;

  ? (三) 为本案提供过咨询的;

  ? (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 (五) 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七条 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案件全部文件和材料,确定应查明的案件事 实,证据,案件性质及有关责任分担。

  第八条 仲裁庭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开庭。 仲裁员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自己不能够参加开庭的,应于首次开庭7日(再次开庭3日)前通知 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并作出合理补救。没有遵守前款规定的,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九条 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案件审理工作, 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仲裁庭组庭后,案件审结前,仲裁员外出一周以上,可 能影响开庭、合议、制作裁决书的,应提前通知并将相关联系方式告知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庭 秘书。没有遵守前款规定,致使开庭、合议、制作裁决迟延的,为无正当理由迟延。

  第十条 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 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 包括电话、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 裁案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 理人的陈述及其辩论意见,语言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仲裁员在事实未查证前 ,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在开庭审理结束之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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