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政府对个人集资建房应当有个说法
其实我们国家早就有自上而下的住宅合作社系统,其所提供的合作建房服务无论目标宗旨还是实现形式,都与当前的个人集资建房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这些住宅合作组织的职能长期以来处于缺位状态。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比率都超过 20%,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达到30%甚至更高。而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例近年来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6年全国竣工面积已不足新建住房总量的5%。即使是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偏大,或没有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中低收入群众手里,这挫伤了群众的热情,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正因为如此,群众才从心底真切期盼个人集资建房能够为他们带来福音,有人甚至将个人集资建房当成新一轮社会性“福利分房”。
但是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分配关系的差异。个人集资建房者一般都是中低收入的无房群体,有强烈的需求但无足够的购买力,所以应以收入水平为准入门槛;而单位福利分房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改善性需求,并且有能力实施福利分房的单位一般效益较好,职工收入多在中等收入以上水平,所以实际当中都以资历级别为分配标准。由此看来,个人集资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虽然个人集资建房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也有不利于集约化利用社会资源和能源的缺陷。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当前群众对个人集资建房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回避这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而是应该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体谅群众的困难,尽快拿出对个人集资建房的规范性办法。
当前很有必要将个人集资建房纳入住房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规划,并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有序进行,以确保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成果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个人集资建房的初衷之一就是还利于民,重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而不应如某省的省直机关那样,成为政府机关等借以建“低价高档”住宅的机会。所以在土地、工程、分配等环节,都应加强监管,一方面为中低收入人群的集资建房提供相应服务,另一方面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引发新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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