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抢劫罪

2015年01月12日11:58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认定抢劫罪

  ○抢劫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详细]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关键点是何谓“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是否包括小型出租车和机关单位内部接送职工用的班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可见,这里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外,之所以在大、中型出租车、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要加重处罚,是因为该抢劫行为还危及公共安全,而小型出租车乘坐人数有限,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相对较小。...[详细]

  ○“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侵入居民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旦遭入户抢劫,就会使得因处在封闭条件下的被害人孤立无援,造成伤害也常常不能被及时发觉和救助,所以,此时罪责更重。

  何谓“入户抢劫”?尤其是“户”的含义。根据上述法释[2000]35号司法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刑法理论上一般也认为,这里的“户”应该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惟及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居民有自己宅院的,进入其宅院范围内,一般也视为“入户”。“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即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如果抢劫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认定为“入户抢劫”。...[详细]

  ○“持枪抢劫”的认定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可能和真枪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详细]

  ○浅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一:被告人潘某,男,现年23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渭南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村民。

  2004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酒后同一叫“文斌”(姓名地址不详)的青年到东风广场的“太阳网吧”上网,当行至网吧进口楼梯拐弯处,碰见渭南城关职业中学学生王某某(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潘借口王绊了他,而对王拳打脚踢,王掏出随身带的警察证件夹(王曾在山西运城市中城派出所干协勤警)对潘说自已是某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潘不信,掏出自带的弹簧匕首,用匕首把在王的头部打了几下,又逼着王脱下身上穿的黑色羽绒服...[详细]

  ○认定抢劫罪应当注意的几点内容

  (一)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二)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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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凶器盗窃会构成抢劫罪吗?

  如果盗窃时携带并使用了凶器,例如使用凶器要求被害人交出钱财、使用凶器抗拒抓捕、出示凶器威胁受害人等,盗窃行为就转变为抢劫行为,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仅是携带凶器而未使用的,则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并且携带凶器盗窃的,无论盗窃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更多]

  涉嫌抢劫罪能否做无罪辩护

  可以。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 比如,根据《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所示,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处于司法精神病学所指“酒依赖所致人格改变”的情形,则无罪辩护成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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