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 转化型抢劫罪前提
依照刑法典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实施中也存在着把先行实施其他性质的违法犯罪作为适用现行刑法典第269条前提条件的观点和做法。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盗伐树木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或为护住所盗伐的树木而对护林人员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属于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这不符合立法原意。因为该条载明是...[详细]
○ 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依照上述规定,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所在。但如何理解和界定...[详细]
○ 怎样理解转化型抢劫
2006年2月19日人民法院报读者之声专栏刊登了许金玉、冯建晓两作者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定义应精确》一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犯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我国刑法规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目的,就是为更有效地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但司法实践证明...[详细]
○ 转化型抢劫罪实务问题探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该说,刑法条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本应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和适用。但是,由于两高在1988年3月 16日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的请示进行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适当的扩张解释,而该批复至今仍在沿用〈本文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效...[详细]
○ 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由于转化型犯罪涉及转化前犯罪行为、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所以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比较复杂,存在一系列难点问题需要探讨...[详细]
○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盗窃既遂后逃出较长一段距离后被巡逻民警迎面发现,为摆脱抓捕将巡逻民警衣服上的三颗纽扣扯掉,领带扯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盗窃犯罪已经完成,其被抓捕的现场既不是其实施盗窃犯罪的现场,也不是其盗窃犯罪现场的延续,故其在上述现场以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还应认定为盗窃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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