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交纳社保的时间及社保补缴

2015年01月14日08:50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单位为员工交纳社保的时间及社保补缴

  一、社保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二、社保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没有这个,所以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最多只有“四险一金”。

  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三、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一)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二)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四)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四、社会保险的补缴办法有哪些?

  (一)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二)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三)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四)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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