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二级医疗事故评级标准

2015年01月14日09:06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二级医疗事故评级标准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二级医疗事故的评级标准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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