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遭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功能正常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转、运动自主。
构成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要件:
1.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包括健康受损的事实,如受外伤,内伤,疾患、精神病。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如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的损害事实,如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
2.违法行为。这与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并无区别。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健康权受到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违法行为直接引起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容易。在违法行为间接引起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因为加人了其他致害原因,所以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显得较为困难。这时需要采取原因力的理论,看违法行为与其他致害原因对健康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各自占多大比例,进而确定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4.主观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案件中,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上述三个要件外,还需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只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加害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不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具备侵害健康权的上述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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