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邻接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在不同的国家,上述三类狭义邻接权的具体内容也稍有区别。广义的邻接权,又增加了包括出版者权在内,几乎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有些国家甚至将与作品尚有一定差距的含有“思想表达形式”的制品或产品的传播权都归人了广义的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提法,但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却包括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
邻接权的产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结果。19世纪末自从爱迪生发明留声技术以来,中经20世纪中叶,录音技术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录音技术和录音制品出版业的发展给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的制作人以及从事录音制品节目制作的广播电视组织带来新的变化与冲击。最早规定保护邻接权制度的是英国,1911年、1925 年和1956年分别制定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法律。随后,奥地利、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从1951年起,经过伯尔尼联盟、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于1961年10月通过一个保护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组织权益的国际公约,即《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从而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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