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谁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2015年01月14日17:01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主题谁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对存在错误的已生效民事裁判启动的再次审理程序,法、德、日等国一般称为“非常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而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则以“审判监督程序”为名规定再审内容。目前,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部分,大都呼吁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之诉”,包括重构再审诉讼的准入程序和审判程序两大内容,其中,再审之诉的启动主体就是一个争议的重点。

  对再审之诉的启动主体,有观点认为:取消检察机关、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因为检、法公权力的行使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违反了诉权理论。构建再审诉讼程序就是要平等、公平、高效地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因此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必须赋予当事人唯一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取消或弱化法院、检察院的启动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再审程序中,只有司法机关才是程序启动的实质主体,当事人不可能成为启动的唯一主体。对此,笔者拟从诉权理论、民事诉讼规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一抒浅见。

  一、任何一个诉的启动,都必须由当事人的诉权行为与司法审查行为相结合。当事人行使诉权仅是诉讼的起点,诉讼的最终形成,必须经过司法审查的门槛。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认为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解决纠纷的权利。这一概念包括了两种涵义,诉权的程序涵义和诉权的实体涵义。程序涵义,就是当事人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程序。实体涵义是指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争议,这个请求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从程序意义上看,在一、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以起诉、反诉、上诉等形式行使诉权,这是程序启动或诉讼形成的前提,也是法院审判的基础,但当事人行使的诉权,其程序涵义只是一种请求权,诉并不仅凭当事人的请求权而当然启动。即是说,当事人一方行使诉权的行为,只是引起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讼争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的起点,争议双方最终能否站在法庭上,能否从起诉或申诉这样一个诉讼行为转化为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司法裁判行为,法院必然要进行先行审查,即司法审查,实践中称为立案审查。审查的内容就是民诉法上的起诉要件,包括当事人提供诉状、诉状载明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等。符合起诉要件的,法院还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及受诉法院的管辖、当事人是否适格等。符合诉讼要件的,法院予以立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相结合后,最终导致了诉讼的启动。在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下,目前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一般实行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起诉要件,法院就受理并启动程序,从而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于此,诉权与审判权在启动程序方面是相互依托的关系,二者以民事诉讼的基本构件为基础,形成了诉权寻求审判权救济与审判权依托诉权这样一种互存、互动的有机构成体系。即便在一、二审程序,当事人的诉权行为对程序启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诉的启动主体仍包括当事人和法院。因此,当事人是程序启动唯一主体的论点,与诉权理论相悖,没有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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