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正确对待新型遗嘱之价值考量
【共同遗嘱】正确对待新型遗嘱之价值考量
新型遗嘱的法律认定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新型遗嘱问题,应着重从如下两方面进行价值考量:
首先,从科技进步与立法发展的互动关系看:
一方面,科技进步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科技的发展对一些原有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定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造成了巨大冲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对传统的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对原有法律进行改革与修订。[⑧] 电脑、打印机、手机通讯及互联网等科技的发展,使得打印遗嘱、短信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进入《继承法》的调整范围,要求《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调整与更新。
另一方面,法律作为调整科技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就是要为科技活动提供良性的法律环境。科技发展的方向, 科技组织和科技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和引导, 科技的发明和创造需要法律确认和鼓励。[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新型遗嘱的态度,是否接纳以及如何接纳的解决方式,将对新型遗嘱所依赖的科技形式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
因此,从科技进步与立法发展的互动关系来看,需要将新型遗嘱纳入《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同时,更加应该注重发挥法律对科技的积极引导作用,鼓励新型遗嘱的技术创新。
其次,从安全与效率的角度:
如前文所述,《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遗嘱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价值取向上更倾向于安全性。笔者对此并无异议,同时笔者认为,法律应注重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在强调安全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效率,更不能以安全为由抵制代表了高效率的新生食物。
新型遗嘱在记录与存储方面都更加便捷高效,虽然在安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比如打印遗嘱因输出形式同一,内容无法进行笔迹鉴定,更容易被篡改或伪造,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是,这并不应该成为法律拒绝接受打印遗嘱的理由,立法可以为认可打印遗嘱设定必要的条件,以确保其安全性,进而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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