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刑法笫29条对教唆犯规定了以下三个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就共犯教唆犯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论处;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 以从犯论处;教唆犯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应以胁从犯论处。因此,将教唆犯一概视为主犯或一概视为从犯的观点,有悖刑法规定。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在被教唆的人只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下(以处罚犯罪预备为前提),教唆犯与被教唆者虽然成立共同犯罪,但对教唆犯不宜适用本规定,而应适用第29条第2款;否则与第29条第2款不协调:即在被教唆者根本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下,如果适用本规定认定为共同预备犯罪,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显然不合情理。其二,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况下,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也应适用上述规定,分清作用予以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危害程度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相关阅读:
吉林通化律师推荐:宋深博律师
吉林通化律师推荐:宋深博律师 宋深博律师 手机号码:13654355555 执业证号:12205198810639114 执业机构: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地 址:通化市建设大街56号 邮 箱:1851039891@qq.com 律师简介 宋深博,男,汉……[更多]
教唆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更多]
教唆犯未遂范围的界定
教唆犯未遂范围的界定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国外刑法学界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之争,两者对教唆犯未遂的范围持不同的观点。共犯从属性说以客观主义为基础,认为教唆犯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其成立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都从属于实行犯即正犯,……[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