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如何理解?
律师:
您好!
我是从事的人员,现遇到一个问题特向您请教,请予以解答!
我公司在一九九五年实行全员制时,有一批员工签订了十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于今年底到期。《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对合同续订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我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产生了一些分歧,即劳动法所说的用人单位“应当”而不是“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此规定并非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此外我在报章上看过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单位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就是违法;一种则认为单位可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根据单位需要订立有固定期限合同。
诚盼您的解答。谢谢!
一公司员工 何先生
何先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说来,如果不是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将双方的一直维系下去。正因为这样,很多用人单位在初签或续订合同时,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法律对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出了相应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的本单位工龄连续在10年以上;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维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三是劳动者在续订时明确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维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劳动者在续订合同时没有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也可以与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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