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挪用赔偿金遭起诉
2006年10月28日,刘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委托东莞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交通事故案件起诉事宜,并授权其父亲刘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此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及第三人陈某某(该案另一名代理律师)参与该案一审、执行等诉讼活动。
2007年9月30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共计人民币422561.79元。然而,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利用职业便利挪用了这笔钱。
经刘某某多次催讨,刘某某只退还了部分执行款。2010年5月10日,刘某某与刘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刘某某确认拖欠刘某某执行款 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计312500元,以上款项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只支付了原告3000元。至今,刘某某仍拖欠原告执行款309500元。
4年来,刘某某多次与刘某某、东莞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协商上述执行款返还事宜,均遭拒绝。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已造成三级伤残,并且彻底丧失劳动能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东莞市某某律师事务所连带偿还执行款309500元及利息。
律所辩称无过错
庭审中,被告律师刘某某缺席庭审。
被告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辩称,事发时,刘某某并非该所执业律师,其在2007年才取得了执业证。当时,律所指派的是陈某某律师与原告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并非指派刘某某。胜诉后,原告在律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委托刘某某、陈某某收取执行款。同时,原告又与刘某某签下《还款协议》,这都是律师个人行为,故律所无过错。
第三人陈某某补充称,当时确实是原告找到刘某某,但当时刘某某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证,于是律所指派陈某某签订《诉讼代理合同》。陈某某自称在代理诉讼11个月的时间裡,仅收过约定的900元律师费,已交给律所,自己拿到手的仅为70元办案费。
原告代理人认为,要拿律师执业证须在律所实习一年,当时根据相关记录证某,刘某某在接案前就已在某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代理事宜的洽谈都是刘某某来商定,刘某某实际上是接受了律所的指派参与诉讼活动并收取了保险赔偿款。
被诉律师仍“正常”执业
7月10日,媒体登录东莞市律协官方网站查询律师诚信信息,目前涉案律师刘某某仍属东莞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他在东莞执业开始时间为2006年11月6 日。而在惩罚信息一栏中记录其曾受过行业处分,“2010年11月12日,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委托人利益,被给予训诫处分”。而目前该律师的执业状态仍显示“正常”。
刘某某家属告诉媒体,今年上半年曾经联系上了刘某某,当时他称愿意先还款15万元,其余款项再另作归还,还扬言“我就是没钱,你去告我啊”。随后便再也找不到刘某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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