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的原则

2015年01月20日09:04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收养法的原则

  收养子女、送养子女都应遵循收养法确定的原则,包括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等。

  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

  (1)收养法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1)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 被收养人的能力;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违背。

  3、平等自愿原则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分证。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裣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1)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

  (2)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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