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有哪些特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较熟悉被害人与事主的情况,一般系熟人犯罪。具体说来,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事主多数有过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对被害人或事主的家庭情况,尤其是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住所、出入路线、生活规律和体貌特征、联络方法都比较熟悉,或者有相当的了解,有的是由了解被害人与事主情况的人向犯罪分子提供情况,勾结犯罪。
第二,绑架犯罪多数系预谋犯罪,有一个犯罪的策划和准备过程。在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避免暴露行迹,一般都要对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藏匿人质的地点、犯罪得逞后的脱逃方法等作过精心的考虑和策划,有的甚至经过实地考察,为犯罪积极创造条件,属预谋犯罪。
第三,绑架犯罪多系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由于绑架犯罪的复杂性,单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无法单独完成。因此,绑架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等犯罪形式,在犯罪过程中各人有明确的分工,在犯罪中有主有次,即有指挥者、策划者、领导者,亦有实施者、随从者。
第四,绑架犯罪多系持续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从开始采取措施绑架他人到完全控制被害人并向事主发出信息,提出交换条件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一般是从几小时到几天不等。
第五,绑架犯罪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现场,即实施绑架的犯罪现场、藏匿人质的犯罪现场和交易现场等多个犯罪现场。
第六,绑架多有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即绑架勒索他人的财物或要挟他人满足一定的非法条件或二者兼而有之。绑架是手段,勒索钱财或要挟他人是目的。
第七,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实现的阶段性,犯罪分子绑架人质成功后,都要选择这样或那样的方法与被绑架人的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以达到其勒索财物或要挟他人的目的,犯罪过程明显的分为绑架和勒索两个阶段。
第八,绑架犯罪多系正在进行的犯罪,即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时,犯罪正在进行,而且多数是人质已被绑架,但交易尚未进行(当然也有犯罪终结后事主才报案的),这就为此类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时机。
第九,被绑架人多数会被杀害(俗称撕票)。犯罪分子为了自身的安全,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管绑架犯罪是否达到目的,一旦发现危险即将降临,即立即杀人灭口,逃避打击。这种情况在绑架犯罪中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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