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书】新生儿窒息医疗事故陈述书
争议焦点:
1、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滞产、没有及时放开剖宫产指征,有过失;
2、医方使用催产素、行人工破膜违反医疗常规,具有过失。
以上过失与羊水三度污染及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死亡有因果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滞产,没有及时放开剖宫产指征,有过失。
孕妇的多项指标提示存在严重滞产,即第一产程潜伏期大大超过正常水平。
关于宫缩。2005年12月24日11:40分,孕妇因孕40周+2伴不规则腹痛而入院。据一般护理记载,入院第二天即12月25日 19:00,孕妇开始出现规律宫缩,宫口开0.5cm,医方予以灌肠。该规律宫缩持续至12月26日0:40分。随后到12月28日10:30行行人工破膜时,医方记载的为无宫缩。12月28日10:30分之后,医方再次记载孕妇出现规律宫缩,直至12月29日11:30行剖宫产。我们认为根据本病例实际情况,12月25日开始出现的规律宫缩并伴宫口开至0.5cm,应当考虑为产程开始,而之后12月26日0:40至12月28日10:30分记载的无宫缩实为宫缩乏力,护士没有观察到而已。这样从12月25日19:00产程开始到12月29日11:30不得不施行剖宫产,第一产程时间长达88小时,远远超过初产妇正常的11--12小时。就算以12月28日10:30人工破膜后出现规律宫缩作为产程开始,则至剖宫产时第一产程也长达25小时,亦远超过正常孕妇11--12小时的第一产程时间。然而医方对此未能重视。
关于宫口。据一般护理记录,12月25日19:00,宫口开指尖;12月26日上午医生查房时,宫口开0.5cm;此后直到12月28日 10:30分行人工破膜时宫口仍只开0.5,破膜后到12月29日3:00,宫口仍只开2cm,此后只到12月29日11:30剖宫产时再无宫口开大记录。以上提示,从规律宫缩到宫口开大3cm即第一产程潜伏期的时间超过80小时(12月25日19:00---12月29日3:00),亦远超过潜伏期的最大时限16小时。孕妇出现严重滞产,然医方未能重视。
关于胎先露。因为直到12月26日上午在孕妇入院三天后医生才首次查房,也才第一次记载胎先露,因为关于胎先露的数据最早只能来自12月26日 (无具体时间)的查房记录。据该查房记录,胎先露为—2.5,此后12月28日上午再次查房时胎先露为—3。12月28日10:30时为—2,此后直到 12月28日21点,胎先露还是—2,且到12月29日11:30行剖宫产时,胎先露还无明显下降。从而,在长达3天即72小时内胎先露没有任何进展,说明严重滞产,医方竟未能重视。
关于宫颈评分。2005年12月26日,医生查房时给予的宫颈评分为5分,显然这是一个不高的评分,说明孕妇充分存在头盆不称的可能。但医方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关于医生查房。孕妇于2005年12月24日11:30入院。直到12月26日才有医生的第一次查房。此后直到分娩,医生总共才查房一次。
综上,从宫缩、宫口扩张、胎先露下降等多方提示孕妇存在严重的第一产程潜伏期延长,至于胎方位的记载,由于产程中未见阴道检查,故肛查时的 LOA并不一定准确,以上高度提示存在头盆不称、宫缩乏力,阴道分娩不可能成功,然而医方始终未能重视,在潜伏期超过最大时限时没有及时放开剖宫产指征,具有严重过错。
二、医方使用催产素、行人工破膜违反医疗常规,具有过失。
据待产记录和临时医嘱,医方于12月28日12:30开始使用催产素,开始为每分钟8滴,13:00调为16滴,13:30调为24 滴,14:00调为32滴,14:30调到40滴,12月29日7:30再次加用催产素2.5U直到11:30分娩。我们认为,首先,由于医方违反规范没有考虑到引起宫缩乏力的原因为头盆不称,其使用催产素本身即已错误,因为按照医疗常规,头盆不称时禁用催产素;其次,催产素的剂量也远远超过规定剂量,根据第五版《妇产科学》,催产素一般不超过30滴每分钟,而医方自2005年12月28日14:30分起,竟然达到了40滴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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