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虽然投资人缴纳了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基金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达到本法第44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而不能生效时,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基金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担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
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为的失败,而基金募集行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行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基金份额的购买人即投资人承担,而应当由基金份额的发售人即基金管理人来承担。这些后果包括:
1.承担募集费用。
因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承担,而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里所说的债务和费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发售机构的销售费用、宣传推介费用等,以及为支付上述费用而借贷的债务。
2.返还认购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投资人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相关知识:基金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与基金份额购买人协商订立的条款。在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条款,邀请潜在的投资人加入。而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认购、确认与缴款。认购是指投资人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确认是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同意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缴款是指投资人缴纳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承诺时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就基金合同而方言,基金管理人公开招募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邀请,投资人要求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确认投资人的购买要求的行为为新要约,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为承诺。因此,本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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