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的合计审理
住房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的住房基金
按我国现行制度规定,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周转金”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企业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合,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出售住房的所有权时发生的净收益等内容:借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应由企业住房周转金部分负担的住房所有权时发生的净损失等内容。
为了反映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和运用,企业还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企业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辅助登记中的代方,反映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借入的住房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借方,反映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职工住房、改造职工住房、缴纳公益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其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包括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等有关项目内。
二、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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