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相关概念辨析问题

2015年01月23日09:23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留置权与相关概念辨析问题

  1、留置权与质权之差异

  二者同为担保物权,且均以占有为成立条件,其性质自有相同之处。然其区别亦至为明显:

  (1)留置的成立条件依法律直接规定,而质权的产生则多由当事人约定。

  (2)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担保法88条),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受到影响。

  (3)留置是发生二次效力之担保物权,其实行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如催告债务人,而质权之实行,以通知为已足。

  (4)在一般情况下,质权因主债权移转而自动移转,于占有转移时完成;而留置却不自动随所担保的关联债权转移而转移,除进行占有转移外,留置权人还必须明确作出让与的意思表示,留置权方能移转。

  2、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差异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人也可拒绝给付,而留置亦起源于罗马法“恶意抗辩”制度,二者颇为相似,其差异为:

  (1)同时抗辩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留置则适用于任何合同关系,甚至其他类型的债权。

  (2)留置权为物权,对于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得主张其权利,而同时抗辩权的效力仅在合同双方适用。

  (3)同时履行抗辩不因对方提供担保而消灭,仍得拒绝对方支付请求,而留置则因提供担保而消灭。

  3、留置权与抵销权

  抵销权也发源于罗马法恶意之抗辩权,乃基于公平、效率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时,有抵销权一方得拒绝履行,用己之债权予以抵销己之债务。二者差异体现在:

  (1)抵销为形成权,留置权为物权,属于支配权。

  (2)留置权在相对人未履行债务前,有一时的留置自己所应交付之物之效力,而抵销权则有终局消灭相互债务之效力。

  (3)留置在关联债权上成立,而抵销则依有同种给付之债务而发生。

  相关阅读:

  江苏镇江律师特别推荐:蔡克律师

  江苏镇江律师特别推荐:蔡克律师 1993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2000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2003年在外商独资企业专职从事公司法务,2011年执业于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更多]

  留置的适用

  留置的适用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更多]

  留置权的特性包括哪些?

  留置权的特性包括哪些? 留置权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留置权的特性: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更多]

  有关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权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留置权之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可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将予以分开阐述。 1、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首……[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留置权知识排行榜
留置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