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条件及手续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四)《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2003〕84号);
(五)《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六)其他相关的规定。
数量及审批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已办理了安居房个人《房地产证》;
(二)申请人已按房改政策规定付清购房款和补差款;
(三)住房产权无争议,无其他民事权利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
(五)已经设定抵押的住房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所购安居房已在市房改办建档并录入“深圳市房改信息库”;
(七)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房价符合房改政策规定;
(八)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安居房;
(九)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注:1.申请人婚前已由个人付清购房款或已办理了婚前房产公证的,允许以申请人个人名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夫妻双方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共有的安居房,无离婚、丧偶等产权变更理由的,必须以双方名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
2.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共同购买或产权共有的安居房,可以双方的名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双方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后,均不能再申请购买、租住、调换政策性住房(包括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1份)。
单位成批申报(5户以上)的还需提交:
(二)《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报表》(1份);
(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分户表》(2份);
(四)局属产权安居房的申请个人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还须提交《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1份)。
(五)个人身份证明及资料
1. 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 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局属产权安居房的申请个人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
2. 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户口本(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或现场签署未婚单身声明。
3. 未满35周岁的单亲家庭申请人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子女监护权公证书复印件。
4. 购房后结婚或再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现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5. 购买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安居房的离(退)休人员还应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
6.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购房后离异的单身申请人,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须提供申请人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如需委托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原产权单位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个人《房地产证》及原购房合同、原房价审查表(房价计算表)复印件(局属产权安居房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须提交个人《房地产证》原件)。
(七)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安居房差价的提供:补差合同和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安居房还须提供:补差房价审查表,具体要求详见安居房补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八)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安居房的房地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就差异面积的处理已签订了安居房买卖补充合同的,还须提供该补充合同复印件。
(九)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编制数据库中无信息记录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现工作单位的编制本或编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复印件(离退休人员不需提供)。
(十)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购房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死亡、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等情况须同时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详见申请安居房产权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注:申请办理权利人变更和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须提交权利人变更相关的资料2份)。
(十一)已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手续但未换领房地产证的还应提供:安居房产权变更批复件(注:已办理权利人变更,现申请取得全部产权同时申请安居房换证的须提交权利人变更相关的资料1份)。
(十二)申请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共同购买或产权共有的安居房,现以双方的名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申请人双方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和签署声明。
(十三) 原产权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不核验原件,必要时才需核验原件)。
(十四)原产权单位已被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超过经营期限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深房改〔2005〕8号文件执行):
1. 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复印件;
2.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
3. 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
(十五)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手续的相关文件。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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