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律师代理费可否列入赔偿范围,是时下人们关注的热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将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由败诉被告承担,并成功判决了十余起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方承担的案件,此举经《四川法制报》、《四川审判》、《晚霞报》、《人民权力报》等媒体宣传,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然而,对败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于我国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理解不尽一致,导致适用法律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不够均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试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作以浅显的探讨,以求同仁赐教。
一、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限制
1,适用范围的限制。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保护弱者,防止权利滥用,体现公平正义,应有条件地将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才能将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
(1)、当事人有约定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2)、赡养案件的原告;
(3)、扶养案件的原告;
(4)、主张抚育费案件的原告;
(5)、追索劳动报酬的原告;
(6)、因病或受伤致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
(7)、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人;
(8)、行政诉讼中胜诉的原告;
(9)、小额诉讼中胜诉的原告;
(10)、医疗损害赔偿中胜诉的原告;
(11)、滥用诉权的案件;
(12)、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的;
(13)、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
(14)、因故意违约提起诉讼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15)、因故意侵权或恶意欺诈提起诉讼的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律师代理费数额的限制。律师代理费的数额应是一个变数,在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中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票据,按照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等等因素综合确定律师代理费的金额。确定后的律师代理费应该是一个公平、合理的数额。
二、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从以上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限制条件来看,可以有效地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经济能力相对较弱或完全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或愿意打“官司”,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而,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是必要的。
三、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合法性
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其立法精神在一些案例和单行法中已体现出来: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各类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严格审定而精选出来的,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1997年第三期最高法院公报刊登了“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写道:“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支出的合理费用7514.56元(其中包括4662.41元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此外,1998年第二期最高法院公报刊登了“南京电力自动化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纠纷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支持了原告聘请律师费用9106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案例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严格审定精心选择出来的判例,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条文中的“等费用”三个字就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者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法律条文。从民法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损失,包含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就属于直接损失,而因为索赔的需要,雇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也就是间接损失。绝不能机械地理解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只能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不能赔偿律师代理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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