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夫妻义务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一制度,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的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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