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2015年01月27日10:05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级经济法: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中级经济法: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习题

  【例题1】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2008年)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也不适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题答案为C.

  【例题2】下列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ACD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08综合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006年)

  [答案]√

  【例题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答案]√

  【例题3】A公司与B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 )

  【答案】×

  【考题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2007年)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C;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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