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非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2015年01月27日10:33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4类“非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1、非典型事故:学车

  驾驶培训撞伤人 学员学校谁之责?

  大二学生小郭暑假期间报名参加了汽车驾驶培训。在车辆实训过程中,小郭驾驶车辆,不慎撞伤行人王某。交警认定小郭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是,王某将小郭及驾驶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郭系事发时的驾车人,但作为受训人员,该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运行。而由培训机构的雇员即车辆教练员实际控制该车运行,且培训机构从这种运行中获得实际利益。因此,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驾驶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培训机构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王肖法官认为,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培训车辆一方责任的,学员虽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在教练员在场的情况下,学员对车辆并不具备实际支配力,也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因其经营性,而需要在车辆培训期间履行安全监管及保障义务。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王肖法官提示,在驾驶培训活动中,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教练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保证教练员的副刹车系统具有良好性能;保证教练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同时,严格按照既定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方式指挥学员驾驶车辆,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安全因素。

  2、非典型事故:试车

  4S店试车员失当 试乘者受伤谁赔?

  张先生在某汽车品牌4S店看中一款车型后进行了试乘体验。在试乘过程中,因4S店试车员驾驶不当,该车与路旁人行道护栏相撞,导致张先生小臂受伤。经交警认定,4S店试车员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先生将该4S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试车员李某因驾驶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事发时李某系为4S店履行职务行为,因此4S店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4S店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试乘人造成损害的,王肖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乘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即汽车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若试乘人在试乘过程中有过错的,如存在扰乱正常驾驶的不当行为的,应当相应减轻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王肖法官提醒试乘服务提供方要保证试乘车辆的安全性能,以避免因车辆自身缺陷,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另外,还要保证试乘员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以此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同时,试乘人在试乘过程中要听从试乘员的指挥,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不因自身行为扰乱正常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非典型事故:租车

  租车驾驶撞伤人 车有缺陷谁该赔?

  林某来京办事,为方便出行,与车辆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用一辆尼桑轿车。此后林先生驾车与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管某四级伤残。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测,林先生所驾驶的尼桑轿车制动系统、前车灯等均存在缺陷,最终认定林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管某起诉林先生、租赁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驾驶不当导致发生事故,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对事故发生也具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租赁公司对管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肖法官认为,在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由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若提供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如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的(如本案所述)、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饮酒或具有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肖法官建议,作为出租一方,车辆租赁公司或其他出租车辆的人员应当尽到谨慎选择义务,对车辆承租方的驾驶资格等严格审核;应当尽到保证车辆安全性能义务,提供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当依法为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并选择投保责任限额较高的商业三者险。

  而作为承租一方,应当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若违反此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一则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再者也可能因违反协议约定,要对车辆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4、非典型事故:拼车

  拼车被他人撞伤 无过错车主赔不赔?

  王某与李某都住在北五环外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比较近。两人商定王某搭李某的车上班,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

  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王肖法官认为,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排除了无过错的拼车车主的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的驾车人员来承担。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王法官建议参与拼车的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拼车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不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双方的约定可作为事后追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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