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支付实现別除权有关的费用
既然对于担保物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确定被设定担保的财产的价值及其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大小等的审查都是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当然,最终须由法院裁定),別除权的实现,特别是被设定担保的财产的变现过程便都需有管理人的参与。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一条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规定,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①,別除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时,享有表决权。只有在变价方案中涉及别除权人利益时,立法上才需要规定别除权人的参与权。
问题是,管理人在履行职责中,对担保物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确定被设定担保的财产的价值及其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大小等进行审查确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谁承担?对此,新《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知道,管理人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最大利益(这里当然还包括职工等,但主要指普通债权人),管理人对担保物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确定被设定担保的财产的价值及其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大小等进行审查确认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指向普通债权人、是为普通债权人利益从事的管理职责,故应计入破产费用当中。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别除权的审查、确认工作,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为这是为管理人利益发生的、与别除权债权清偿无关的费用。
但是,管理人若为了防止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毁损而进行管理、维护等行为时,就不能认为是为了实现普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应当认为是为別除权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为其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别除权人。这里,管理人因此付出合理劳动所产生的费用,便不能计入破产费用当中,但可以向别除权人请求支付合理的报酬。同理,在管理人对被设定担保的财产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价的,由于其直接受益人是别除权人,由此产生的拍卖等费用也不能计入破产费用当中,而应在被设定担保的财产的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对此问题,新《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将会给破产案件工作的展开带来困难,故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关阅读:
湖北仙桃律师推荐:姚习洪律师
湖北仙桃律师推荐:姚习洪律师 姚习洪律师 手机号码:18672816800 执业证号:14290200910480447 执业机构: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审查 金融证券 金融证券 公司设立 行政复议 国际贸易 地 址:仙桃市大洪南路10号(中百仓储东 律师简介 法学本科。……[更多]
关于用于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种类
用于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种类 (1)破产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被迫回的; (2)第三人返还因破产人非正常压价出售、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等破产无效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 (3)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更多]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更多]
企业破产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更多]
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如果和解失败,法院将根据法律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做出宣布破产裁定。法院应在企业破产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成立破产清算组。破产清偿是指在确定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后,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变价后,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按比例对债权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