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未成先受伤 十八名消费者获赔

2015年01月28日09:01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旅游未成先受伤 十八名消费者获赔

  3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湖旅行社向陈桂英等18名原告退还旅游团费1980元,并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合计45408.2元。

  去年4月13日, 嘉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8 名职工以公司名义与嘉兴市南湖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组团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每人支付110元旅游团费,由被告旅行社提供4月15日至浙西大峡谷一日游服务。15日,客车途经320国道余杭区临平镇红丰路三叉路口时,与一辆大型拖拉机发生碰撞,客车被撞翻,车内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陈桂英伤势最重,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旅行社在事发后为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由于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陈桂英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每人110元,并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被告旅行社辩称,原告受伤是事实,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是应该赔偿的,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秀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保护。原告因为车祸受伤而旅游未成,被告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旅游团费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费等。因此,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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