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相撞后定损谁说了算
案件回放2002年4月5日,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汽车(沪A-XXXX)在漕宝路与对方车辆(沪A-JXXX)发生碰撞(双方均为大型货车)。交警部门经查勘认定,对方驾驶员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该公司驾驶员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徐汇评估站评估:对方车辆损失33.5元,我公司车辆损失 5364.75元。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未到现场,但该定损员在电话中称,案发当日已经见过两辆事故车,并认可了评估结果。此后,双方按评估价格进行了差额结算,并各自对车辆进行了修理。
事后,对方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给予了足额赔偿,但公司前往自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由于没有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被告知无法办理理赔。
于是公司请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但对方保险公司认为,他的客户已经就修理费用差价对我方进行了赔偿,事情就应视为处理完毕,他只对自己的客户负责,没有义务为别的保险公司的客户出具定损单。再说,我公司的保险公司也无权以他的定损单作为对我公司的理赔依据。
该公司的保险公司认为,同为保险业,相互间应互相尊重。作为责任的次责方,应尊重主责方的定损。希望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定损专用章的定损单。我公司的保险公司尊重对方的定损价格对我公司进行理赔,以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进而损坏自己公司的声誉。
以上双方都有道理,我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都比较好,无意责怪任何一方。而双方保险公司都认为,应由客户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求得解决办法。
公司说明
我公司是沪A-J04X的保险公司。经查实:沪A-732X是我公司承担第三方保险责任的保险理赔车辆,对于刘某信件中提出“要我司出具两车定损清单,以便提供给对方保险公司作为定损依据”的要求;其作为我司保险车辆出险事故的第三方,若对我司保险事故定损过程有异议,可以会同被保险人与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商议理赔定损事宜,但出具我司定损清单供对方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依据,我司认为此操作方式不妥当。对此处理意见我司已向刘某(沪A-732X驾驶员)作了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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