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可比照保险法中隐瞒重要情况欺骗受益人规定定性

2015年01月28日09:04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认为可比照保险法中隐瞒重要情况欺骗受益人规定定性

  6月5日,中央电视台记者专程到哈尔滨采访张奇的母亲郑杰与当年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哈尔滨分公司 (现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黑龙江分公司,下称平安人寿)的理赔纠纷案,他们也没能看到张奇当年与平安人寿签订的“义务兵险”合同。

  法制日报6月2日刊发的《看平安保险合同咋那么难》的新闻除了引起新闻界的关注外,也引起了黑龙江省法学界的关注。

  张奇的母亲郑杰,在儿子牺牲两年后发现了儿子交纳“义务兵险”的缴费收据,主张权利三年找遍了相关部门,可连保险合同都没能看到……就这一新闻中的主要事实,黑龙江省的部分法律界人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非正式收据说明存在违规操作

  2001年5月12日,革命军人张奇牺牲。2003年初张奇的母亲郑杰在整理儿子遗物时,发现儿子张奇有一张盖有平安人寿印章,日期为1999年12月12日,保险费为230元的“义务兵险”收据。

  就这张收据,资深律师王国忠说:虽然保险受益人只有一张非正式的保费收据,但该收据已经明确记载了“义务兵保险费,保费230元”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合同实际成立制度,应当认为该收据上记载的内容因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条款”、“合同标的条款”、“缴纳保费义务的数量条款”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已经接受”的事实,仅这一张非正式的保费收据就可认定张奇与平安人寿的“义务兵险”保险合同实际成立。

  “其实,规范的法律行为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应该根据保险法的第13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规定,给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所对应的条款及保险费的专用收据。”王律师认为:这张非正式保费收据的存在说明平安人寿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始就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

  平安保险没有明确否认非正式保费收据的合法性,但再三强调2001年5月张奇意外身故,2003年6月其母郑杰提出理赔申请,超过了意外险两年理赔申请时效。6月1日,平安人寿在拒绝本报采访后,匆匆找来郑杰的另一个儿子,再次强调理赔申请时效问题时提出:只要张奇的家人承认理赔申请超过时效,就可以商谈再次提供“经济援助”!

  理赔申请没有超出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作为短期意外伤害险,其索赔时效确实是两年。但是,应该是自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恩学说,“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张奇死亡时,并不知道张奇同平安人寿之间存在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见到平安人寿的一张非正式收据后,又因其没有见到平安人寿的‘义务兵险’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条款,无法获知张奇的死亡是否属于‘义务兵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分析纠纷过程,理赔申请时效的起始点应该是在平安人寿明确告知其张奇的死属于保险事故并给付两万元‘经济援助’之时开始计算。所以,张奇之母郑杰理赔请求没有超出两年的理赔申请时效。”

  不让看合同可认定为隐瞒与欺骗

  对于最不可思议的郑杰奔走三年,省市区多个部门多次出面协调,就是看不到张奇与平安人寿签订的“义务兵险”合同的事实,黑龙江省专业保险律师李滨说,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处以罚款等处罚。李滨手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说,“其实,引用这条法规并不十分准确,整部保险法一百五十八条,没有一条针对郑杰遇到的情况,因为立法者根本不会想到会有保险人就不给保险受益人看合同的事情发生。我认为,比照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不给看保险合同的情形比隐瞒、欺骗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涉嫌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的行为。”

  经济援助涉嫌制造假赔案

  还有GP19000000001063保单的问题。该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如果与张奇无关的话,平安人寿以该保单为由给付张奇的受益人“经济援助”的行为又涉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6月4日,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郑杰。郑杰再次拨打平安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95511,询问保险单号为GP19000000001063项下的投保人的情况。摄像机记录:95511明确告知该保险单是团体险,被保险人数为182人,是由南岗某印刷厂投保。李滨律师说:如果该保单与被保险人张奇毫无关系,平安人寿以此保单为依据给付张奇的母亲两万元“经济援助”,显然是在故意制造假赔案。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与郑杰理赔纠纷中行为如此反常,有业内人士提出:到底有没有张奇与平安人寿的“义务兵险”合同、平安人寿当年在哈尔滨是否合法经营“义务兵险”?

  本网将继续关注郑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理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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