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告知旅游风险而意外身亡
核心内容:蔡某在旅行社公司网站购买某旅游服务,签订了旅游合同,而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蔡某在旅游中没有旅游注意事项。后来蔡某在攀爬时候,身体不适,最后死亡。然后死者家属和旅行社发生争执,消协在调解消费者求偿诉求过高,旅行社给予赔偿较低,还有责任的认定。
案例:旅游风险需防范诉求过高难如愿
【案情简介】2013年5月23日,吉林消费者蔡某一家三口,在某旅行社公司网站上购买了该旅行社公司成都分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推出的“九寨沟、黄龙双汽四日游”旅游服务,支付旅游费用合计4761元,并签订了《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5月28日从成都出发,31日返回。由于消费者从未来过四川,在网上订购前电话咨询工作人员是否有旅游注意事项等,均被告知没有。消费者按照导游安排的行程开始接受旅游服务,而就在第三天(5月30日)游览黄龙并入住川主寺镇的行程中,翻越高海拔的黄龙时,蔡父身体出现不适状况,通知导游希望给与帮助,但导游说车上没有急救设备,建议在车上休息,不要爬山。同团游客随即向蔡父提供了抗高原反应药物,待休息后症状得到一些缓解,随后入住川主寺某宾馆。当晚11点45分,蔡父突然感到呼吸困难,蔡某立即拨打120急救和向110报警,但由于酒店没有急救设备,只能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待120赶到后,蔡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最终经医生诊断,蔡父死因为“高原肺水肿,导致急性心肌梗塞”。同时,松潘县公安局川主寺派出所出具了因高原反应的死亡证明。在悲痛中,蔡某和母亲将遗体转运至都江堰殡仪馆火化,并向该旅行社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万元的要求,但被旅行社拒绝。在双方协商未果后,消费者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并提出依法调解的请求。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消费争议双方所签订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补充约定事项第一条至第八条(条款略),明确了旅游路线为高原地区,消费者需要填写《身体健康申请表》并向旅行社提交,但旅行社在未按补充约定事项收取消费者必须提供《身体健康申请表》的情况下仍提供服务。蔡某在进入高原地区后有所担心,将蔡父曾在几年前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情况告知了导游,并希望在旅游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照顾。然而,在旅游车翻越黄龙(海拔3600米)消费者出现不适时,虽然服用抗高原反应药物后得到一些缓解,但导游在已知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扩大,也未对消费者作出及时赴医院就医的提示,没有尽到导游应尽的工作职责,应承担过失责任。同时,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消费者家属在明知亡者身体状态异于常人,并出现不适症状后未能主动放弃旅游行程,入院就医,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此,家属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我会在组织调解时,对该案的调查情况向消费争议双方进行了通报,并对消费者进行安抚和正确、理性引导后消费争议双方表示认可,旅行社表示愿意对此事故中的过失责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经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处调解,最终消费者获得旅行社赔偿金10.84万元、保险赔付款5万元,合计15.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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