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遭解除劳动关系索赔
李女士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不久,尚处于试用期的她发现自己怀孕,便将情况向公司汇报。几天后,科技公司以李女士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认为公司解除行为不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工资。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申请。后科技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部分请求。
科技公司诉称,李女士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月工资48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在试用期内,李女士工作频频出错且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后经过对李女士的综合测评,科技公司认为李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经协商后,李女士于2012年8月24日办理了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并签署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之后,李女士再未到公司上班。因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8月24日依法解除,故无需再向李女士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工资87986.2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1996.56元。
李女士辩称,2012年8月20日其发现自己怀孕并于次日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2012年8月23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其未同意。 2012年8月24日,公司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8月27日,李女士向科技公司发出《函告》要求继续工作,科技公司未予理睬,且未支付2012年8月起的工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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