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不能免除侵权者责任
2003年6月16日下午,某县幼儿园的男孩舒小强在课间玩耍时,不慎将正在下楼梯的女孩姚翠推倒,致使其腿部骨折。为此,姚翠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
幼儿园的孩子均在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给姚翠赔付了保险金1800元。然而,姚翠的父亲在得到保险金后,认为女儿的受伤是舒小强的过错造成的,尽管保险公司已赔付,但舒小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要求舒小强之父赔偿其女医疗费计1800元。
舒小强之父则认为,姚翠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再赔没道理;如果他给姚翠赔了医疗费,保险公司又向他追偿付给姚翠的保险金,姚翠就会获双重赔偿。所以,舒小强之父便以姚翠不能获双重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姚翠之父代表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1800元。令舒小强之父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支持姚翠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也没向他追偿付给姚翠的保险金。
法理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因为姚翠的投保行为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保险法律合同关系;而舒小强之父需要赔偿的是因舒小强不慎推倒姚翠的行为所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这一方赔偿了另一方就可免责不予赔偿。因此,姚翠获得双重赔偿是合法的。
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害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姚翠赔付保险金额后,没有权利再向侵害人舒小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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