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体检中死亡保险公司该赔吗?

2015年01月28日09:53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保人体检中死亡保险公司该赔吗?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以颜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书,投保内容“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投保人同时交了首期保险费1 181元。业务员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了原告。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务规定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险人颜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即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湿性心脏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 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被保险人超龄要进行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所以保险公司并未与原告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所提交的投保书是一份要约。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才成立。

  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退出住院医疗保险及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因发病而死亡,其尚未完成体检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并未成立。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从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有风心、心衰史”而死亡。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体检。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上诉人于2002年 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评析】

  本案中,双方就所争议问题已于2002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和解协议存在无效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就该问题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自在情理之中。但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从《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的规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当该过程完成之后,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同样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以个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例,依据当前国内保险业通行的销售模式,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历:保险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进行宣传并进行保险产品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展业)、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按照业务员的指导填写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应资料以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情况的记载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后保险人印制保单并交付投保人(承保)。从合同法的角度对此过程进行划分,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在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会有所区别。根据保险人所作的审核决定种类的不同,承诺的时间落点及承诺的主体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上的差别:

  保险公司经过对投保书进行审核,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并未写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供体检及健康状况的资料。因此该通知书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诺,也非新的要约。因此投保人签收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体检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的定义,同时被保险人的情况也不属于暂收收据中所约定的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体检过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据“暂收收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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