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资支付争议发生的根源与解决方案
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争议,一直占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较大比例。
看似简单的工资支付问题为何变得如此复杂?能否制订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工资管理解决方案?这些问题始终萦绕在笔者的脑海里,
一、石破天惊但彰显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10月以前,许多劳动者在追索欠发工资与加班工资时,遭遇了只支持60天的无奈。作为律师,我们会望着判决书叹惜法律规定确实存在问题,我想书写判决的法官也能体会到这就是显失公正。
最初的立法宗旨暴露弊端,60天的仲裁时效,使劳动者追索欠发工资与加班工资面临困境。因此,部分劳动者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行政投诉手段,追索2年内的欠发工资与加班工资,屡屡得到《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支持。即使未能获得支持或者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通过行政诉讼也有望维权成功。不知投诉技巧的劳动者从仲裁、一审直至二审,郁闷地看着败诉判决,或是奔波投诉,或是悲伤失望,陷入生存困境或者思想激进的甚至走上行为极端。
200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该解释大幅放宽了劳动者追索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导致员工追索两年以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尤其是为追索加班费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资纠纷案件急剧上升。笔者在2007年1月,承办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1996年8月至2007年1月欠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首获支持。之后,2年及2年以前加班工资获得支持的案件屡见不鲜。“加班费”成为让所有企业主头痛的词语,连续两年(2007-2008年)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词,许多企业为“加班费”付出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代价。
笔者在研读《劳动》时注意到,有四处出现“加班费”字样,为何备受瞩目的一部法律,不使用“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这样法律术语,而使用民间通俗叫法,让人意外。当然,这绝对不是追讨“加班费”产生的根源。
二、备受关注却争议颇多的《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从这一条,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不属于标准工资排除项目的应皆属标准工资。具体一点讲,就是不属于“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和“ 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的,就属于“标准工资”。我们都是这样理解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也都是这样裁判的。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按月支付的电话补贴、化工补贴、伙食补贴、技能补贴、住房补贴、全勤奖等类似名目为“补贴”、“津贴”、“奖金”之类的往往都被列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令人欣慰的是,该条例修订的消息不时传到耳边;更令人高兴的是,该条例的修订版迟迟未能出台,说明市人大对此次修订之重视及审慎程度非同寻常。
据了解,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为该条例修改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方面,该条例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标准工资,即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在深圳,由于许多企业一直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没有科学的、合理的工资设计,普遍反映“标准工资”极难操作,似乎只要有加班便有加班工资争议。
众所周知,《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并非独创,但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似乎才正式进入大众视野。据悉,该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将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质量极高而被人忽视的《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没有引人注意,深圳市的关注点可能都集中到了“标准工资”这一概念上。然而,在2006年及之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标准工资”概念的劳动合同,极其罕见。
该法第八条第二款并不引人注意,但是,仍有少数劳动者知悉这一条款后获得维权的重大胜利,给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冲击。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一定程度上说,该条如果当初就能得到全面认知和贯彻,又有多少家企业会不积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知道,深圳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不是个小数目!对于月工资只有1000元左右的员工来说,这一条比双倍工资还要厉害!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全部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实现大一统,能避免多少麻烦与争议?
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其实也很简单。
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的计算,不厌其烦地重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是为了明确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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