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18号)及《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第一章发展目标
第一条发挥南京软件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采取规划指导、资金扶持、高效服务等有力措施,加快南京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使软件业成为我市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南京建成国内一流的软件产业基地。
第二条高起点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和目标,并将其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工作之中。“十五”期间,重点建设国家级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等园区,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和人员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扶持和培育若干个拥有国内知名品牌的软件企业,培育一批高层次的软件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到2005年,全市软件业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加大全社会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个人利用软件技术和产品投资创业和软件孵化器建设。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软件产业投资倾斜。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我市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计划、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科技(技改)发展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资本运作创造条件,促进软件企业规模发展,提高软件企业竞争力。
第三章税收政策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按国发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在宁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从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八条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十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企业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科技局报税务部门批准,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
第四章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二条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企业在宁从事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的研究开发,支持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攻关竞标。对取得国家、省软件产业计划扶持的项目,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采用产学研联合方式从事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开发的,择优予以支持资助。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相互或与境内外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第五章出口政策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按国发18号文件规定,享受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经市科技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后可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费用通过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市里适当予以相应支持。
第六章南京软件园建设
第十八条南京软件园是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十五”期间,市政府重点支持南京软件园发展。软件园要积极吸引有一定国际、国内知名度的软件企业入驻,同时建设供软件企业使用的公共开发平台,设立软件培训基地,建立并完善软件质量认证体系。2005年,园区内软件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建成国内一流的知名软件园区。
第十九条南京软件园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和创业风险资金,以投资、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入园软件企业发展。入园企业租用软件创业中心办公用房,合同期在五年以上的,第一至两年房租由高新区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对经批准进入南京软件园的软件企业,高新区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额度情况在园区的专项发展资金中予以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章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技术成果在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科技局认定。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注册。软件类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对企业从创办年度起两年内交纳的税费额,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支持软件高层次人才出国进修,聘请外国专家来宁讲学和工作。对在南京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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