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的来源与及其威力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线索材料初核之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中纪委常委屈万祥称,案件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起,就是一个没有确定的状态,这也是导致纪检办案避免干扰、不能公开的原因。
“双规”的背后,是一整套办案指挥体系为之运转。生活保障组负责案件调查所需的车辆和食宿、“双规”场所选择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对于“双规”地点的选择,需僻静,外界人员来往少,吃住条件比较方便。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军事基地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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