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微博涉嫌侵权 法院判决涉案公司赔偿
看到美图,轻点鼠标,转到自己的微博上———当下不少人有这一习惯性动作。然而,此举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而成为被告。昨天,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转发微博的涉案公司被判赔偿1000元。
案发:微博转图被诉侵权
北京A图片公司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称,广东P家居公司于2012年未经其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A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北京W网络公司是该微博的开办公司,因此P公司和W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要求P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2万元,P公司、W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
法庭上,P公司表示,公司转发的涉案图片转自“皮皮时光机”,这既不属于使用行为,更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另外,原告诉求的赔偿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商业使用,微博转发没有获利。
据悉,P公司1994年成立于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范围为家具安装、建材等。W公司位于北京,为利用互联网经营相关产品的企业。
焦点:转发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经举证,A公司确认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那么,P公司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呢?P公司在庭上称图片是转载来的,但皮皮时光机上的涉案微博上仅标注“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并未明确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获授权,构成了侵害著作财产权。对于P公司称其转发的微博是生活常识,并非宣传自己的产品,也未获取任何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称,P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其发布上述内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可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至于能否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能简单地把涉案微博的内容从公司微博整体内容中剥离出来,要综合考虑P公司开设公司微博的总目的是宣传公司”。
判决:转发者败诉要赔钱
法院表示,W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的网络经营者,对于微博发布者具有身份的审查义务,要求其对于海量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审查不合实际,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办法。A公司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并没有向W公司提出有效的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善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现A公司要求W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法院已判决P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再判决W公司删除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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