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跳单是否支付中介费
“跳单”是房屋居间纠纷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有些买房人为了节省费用,从中介机构处得到房产信息后,跳过该中介机构,自行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与售房人达成交易,这种行为被称为跳单。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认为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跳过该公司与另一家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构成违约,不仅要支付中介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购房人要注意防范化解风险
记者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2010年,该院受理居间合同纠纷案件162件,大多数这类案件以购房人败诉为结果,购房人最后没有买到房子,却不得不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
吴京提醒消费者,在买房时对各种法律文件和合同一定要谨慎考虑、谨慎签字,将双方权利义务和程序细节等规定尽可能细化,以降低违约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看房期间,尽量不要签署看房协议之类的文件,付款时逐条确认名目和数额,注意索要并保留交费的书面凭证。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往往是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格式合同,买房人应逐字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加条文,不要轻信任何一方的口头承诺,对于不合理之处要当即提出并进行修改,充分利用补充条款、特别约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合理规避和防范风险。
案件回放
购房人跳单被诉至法院
2009年11月3日,北京市一家中介公司带消费者张先生看了一处二手房屋。同时,张先生在该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上签字,约定该公司带张先生看房后,6个月内张先生不得越过居间人与该房屋的业主、关联人以任何方式成交,否则张先生要支付居间报酬两倍的赔偿金。
看房后,张先生对该房屋表示满意,却越过了该公司,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以108万元购买了该处房屋。该中介公司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的“跳单”行为对该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影响了该公司的声誉,随即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确认书(带看房屋协议)》中的约定,赔偿5.5万元。
一审结果
中介公司赔偿诉求被驳回
在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在租房、买房过程中房源信息是公开的,原告中介公司不是独家代理,两家中介公司同时找他接洽,因此自己不存在所谓的“跳单”行为。此外,房子价格高昂,消费者有权利货比三家。中介公司不能对消费者提出行为限制,这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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