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认定相关规定
胁从犯的认定相关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咨询:
您好,胁从犯的认定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相关法律知识:
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它是一种最严重的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集团的一般规定,1997年刑法增加了犯罪集团的概念,为正确认定集团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认为现行刑法关于集团犯罪的构成人数规定为三人以上,并不妥帖,理由如下: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这里,立法对犯罪集团的人数做了限定,必须是“三人以上”,我认为对此限定过窄。其实关于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在我国现行刑法修订以前刑法学界就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集团二字与结伙同义,二人也能结伙,有伴即为伙,二人可成伙,因此犯罪集团二人以上即可成立,无需三人。并且按照我国和世界各国立法例,率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犯,并非三人不可。①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集团。其理由是,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②陈兴良认为,犯罪集团只能有三人构成,他认为结伙和集团是有质的区别的,结伙犯罪是无组织的犯罪,而集团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③我还是同意第一种观点,我并不否认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区别,但是陈兴良关于结伙犯罪和集团犯罪的质的区别的论述,并不能成为集团犯罪必须得有三人以上组成的合理理由,对于他所坚持的“犯罪集团必须有三人以上组成”没有说服力。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也站不住脚,“三人谓之群,有群才能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共同犯罪只能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来划分,当然不是在任何一个共同犯罪中都非要同时具有以上分类,仅有主犯和从犯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很多案例是关于两人长期共同结伙犯罪的,性质非常恶劣,影响非常坏。并且两人团伙(集团)也很容易发展成更大的犯罪集团。放宽对集团犯罪人数的控制,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改为“两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以加大对集团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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