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劳动关系领域内依法签订的比率不高、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实践中往往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律,在劳动者工作快满十年时就变更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再续约,致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本无法实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保护被企业用完“黄金年龄段”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被企业用完“黄金年龄段”的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通过法律对劳动者给予特别保护。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本案中,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优越的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晏某某证明其向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综合考虑晏某某的举证能力、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等因素,对于晏某某曾向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双方之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者如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值得欣喜的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十四条更进一步维护了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相比《劳动法》而言,劳动者如果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样,实际上减轻了劳动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负担,对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争议及时申请仲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应当提请劳动者注意的是:一、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如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劳动关系,则劳动者一定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十年以上不间断的劳动关系。二、劳动者如意欲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如用人单位拒收,甚至可以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书面材料寄给用人单位,以获取并保留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因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付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及时申请主张相关权利,以免超过六十日的申请仲裁时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此外,用人单位也要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并非劳动合同永远不变,它是指劳动合同自签订时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有效,但遇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也将提前终止效力。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一旦签订了就再也无法脱身,于是千方百计不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争议,既不利于培养企业员工的稳定感和归属感,也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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