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再审不同于重审。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再审也不同于上诉审。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再审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两审或者三审终审制度之外设立了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在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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