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
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存在责任的划分和认定的问题,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和损失,两者均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都是国家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的表现,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认定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而非确定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唯一标准。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全部过错的为全部责任。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三、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包括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证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确定当事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是指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五、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责任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司机、乘客。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司机、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车主、保险公司等。以下情况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不完全相同:
1、雇佣关系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人即雇员作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认定,没有连带责任之说。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赔偿主体不同,事故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承担责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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