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时期反腐斗争的要求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思路

2015年02月04日09:29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适应新时期反腐斗争的要求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思路

  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力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没有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职务犯罪还处于易发、多发期,犯罪手段越来越多花样、智能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将因政府调控权的改变而呈现集中性严重性特点,渎职犯罪也将与贪利性犯罪结合起来,向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向发展,反腐败斗争的的形势十分严峻形势。江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十六大确定的反腐方针,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时期反腐斗争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路子。下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与侦查对策两方面作些粗浅的思考。

  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

  (一)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 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将现有的协调工作规范起来,改变过去主要靠人联系的方式,向机制化、制度化转变,从而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由于技侦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与公安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是在强制措施的执行、羁押、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追逃工作中的通缉、边控、上网追逃等方面,双方的协调配合已有了较好的基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公安机关在追逃、侦查手段上的优势,就有关特殊案件简化程序、加强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协商规范,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搞好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是好的,但不要产生依赖纪检办案的思想。在与纪检监察协调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处理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日常工作交流有序,办案中协同配合有力,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在协调配合中要重视纪委的协调作用,听取意见,做到尽责不越倦,恪尽职守不失职,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规”、“两指”手段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研究分析案情,为受理案件做好准备。对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

  (三)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亦将自侦部门由反贪和渎侦两部分组成,似乎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实践工作中,这样的设置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自侦部门虽然形式上反贪、渎侦分设,但实际上职能交叉重叠,同时导致对职务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都成了两张皮,分工不科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都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查办贿赂案件往往成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突破口,如将反贪与渎侦分开不利于侦查和犯罪的控防;第三,反贪、渎侦自成体系,会造成机构重设、官多兵少及后勤保障、统计档案、文秘等非实际办案人员增加,管理和办案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且彼此之间各自为战,不符合“效能”原则。因此,为了有利于统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调配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可以考虑改革现有自侦机构,将两者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虽然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但侦查工作的程序、手段以及主要内容都是相同的,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加强侦查指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从名称上来看,原来的反贪局和渎侦局都不科学、不完整。反贪局查办的案件除贪污、贿赂七类犯罪外,还包含挪用、私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隐瞒境外存款等犯罪,渎侦局查办的案件实际上包含了渎职、舞弊和侵权三大类的犯罪,只有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名称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性质和功能。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重庆市检察院以及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都已率先在系统内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为实践侦查机构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新的尝试。

  二、关于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问题

  提高侦查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强侦查、科技促侦查的道路。反贪侦查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作的性质、任务、对象、方式方法均有特殊性,紧持走科技强侦查、科技促侦查工作专业化之路,是新形势下加强反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先进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没有必要的侦查设施、装备保障,没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就难以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实施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侦查工作信息化管理进程。特别要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的含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配备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所必需的设备。

  目前,在侦查过程中科技手段的运用较为单一,主要是在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采用视听手段,而且做得还不够好,基层院的设备仍然落后,达不到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不能起到固定证据的理想效果。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硬件方面的投入,如防止视听资料证据自然变质失效的保管设备;办案必须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同时坚持先进、便捷、实用的原则,开发适用于反贪污贿赂系统案件管理,指导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教育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检察系统的计算机联网。要建立反贪局信息资料库、在侦案件库、已办典型案件资料库等,对查办案件实行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对查办案件的指挥和协调实行安全、及时、有效的远程传输和处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造符合安全防范要求、功能完备的讯问室、询问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接待室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公安协商,在看守所修建单押监呈和检察院专用讯问室。此外,要广开思路,不但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采用视听资料,还应特别注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的其他方面的视听资料。最后还要抓好“软件”方面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使干警既懂办案,又懂现代化科技设备的运用,全面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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