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

2015年02月04日09:30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多管齐下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

  一、技术事实的查明成为困扰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纠纷案件尤其是创造性较高的发明专利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也会涉及到源程序的比对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有的涉及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秘密问题。除上述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传统案件类型外,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也不断出现法官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就其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常常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二、 当前技术事实查明相关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有关技术事实查明的相关措施中,或成本高昂,不合理地加重了当事人负担;或费时过长,成为影响结案率的主要因素;或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有悖于公正、公开审理的原则。具体表现在: (一)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花费时间相当长,影响了审判效率。知识产权鉴定少则2、3个月,多则一年半载,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二是知识产权诉讼标的不高,但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鉴定事项费用昂贵,不合理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三是鉴定过程与案件审理过程脱节,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二)专家咨询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于专家咨询与专家鉴定的界限把握不准。个别案件出现了进行专家咨询后,感觉到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专家对所涉及技术的认识均持有相当程度的分歧,专家咨询意见未能完全解决技术疑问。二是在咨询专家的选择上随意性太强,咨询制度缺乏程序性事项保障。三是咨询结论对法官内心确信有重要影响,但通常不在开庭时质证。 (三)“专家证人”制度刚刚起步。我国虽未使用“专家证人”的名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显然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仅仅限于起步阶段,对于专家证人的资格、诉讼地位的定位、专家证人出庭的程序等诸多方面都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再者证据规则规定只是应当事人申请,法院能否直接指定专家证人出庭有待于明确。 (四) 陪审员制度专业性和案件类型多样化之间存在矛盾。 一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的数量有限,知识产权中的专业问题新类型多,涉及技术领域广,专家陪审员同样面临自己专业以外的技术问题。二是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一些时候也往往容易形成合议庭对专家陪审员意见的依赖与盲从,导致审判权被变相“让渡”。。 三、多管齐下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问题 (一)以“针对性”为突破口,完善知识产权陪审制度。一是有针对性选择专家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选择陪审案件时要慎重,选择有一定专业性,但涉及的专业知识又不是特别复杂(无需通过鉴定)的案件。二是有针对性的选拔陪审员。针对我院受理的摩托车、药品专利纠纷较多的实际,注意选择摩托车技术、医药化工等领域的专家担任陪审员。 (二)当事人提出与法庭指定相结合,完善专家证人制度。 一是鼓励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二是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应与法庭指定专家证人出庭相结合,三是专家证人的地位应和一般证人相平等。利用庭审阶段将专家的意见充分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全面贯彻了司法公开原则 。 (三)适度限定鉴定范围,慎重委托鉴定。一是应当适当限制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避免将司法鉴定作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主要途径的做法,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采取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参与、专家证人出庭等方式予以解决,将司法鉴定作为最后的“选项”。二是在鉴定内容的限定上,围绕技术争议焦点选择相对合理的鉴定范围,尽量减少鉴定费用。三是在鉴定时间的控制上,法官应征求鉴定机构的意见后指定鉴定期限,避免无限期拖延。对超时鉴定,鉴定机构要作出说明。 (四) 探索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目前我院正积极探索这一制度,一是要准确把握专家咨询的定位。专家咨询制度的价值取向侧重于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费用负担,弥补技术鉴定的欠缺与不足。二是明确专家咨询的范围。专家咨询主要是立足于帮助解决法官技术性不是很强、又具有一定专业性的事项。三是专家人选的确定,可以通过与科协等协会磋商,确定专家库。四是完善咨询的相关程序,包括咨询事项的提出、专家的确定、答复的期限、结论的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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