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的发动和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1.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
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除了具备法定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外,重整期间包括两个阶段:(1)重整计划制备阶段,即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止。这一期间通常为6个月,但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2)重整计划通过阶段,即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或者依据表决未通过的事实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时止。这一期间没有法定期限,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2.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根据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采用这种方案必须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批准后,如果管理人已经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则应当办理移交。债务人在自行营业的情况下,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并履行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同时,债务人还要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其财产管理和营业的重要决定和有关信息,应当报告管理人。
3.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的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管理人当然地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但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率,管理人不不妨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营业事务,以聘任方式委托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由于在聘任制下,管理人承担着法律上的责任,故受聘人员的营业行为自然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所以,这些人员在签订重要合同和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征得管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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