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计算该诉讼时效期间和如何对赔偿责任进行具体赔偿颇有争议,担保分为保证和抵押,保证又细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要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去具体分析上述问题。
对于如何计算该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通说认为在担保无效时,权利被侵害在时间上的起点是主债务到期日,因此,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应该是主债务到期日。我对通说认为的这个期限没有异议,但是对通说的理由有异议,原因在于:
根据通说的理由的那个逻辑,债权人的担保权在主债务到期之前就存在了,所以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担保无效,到期之前担保权就受到了侵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因此通说的理由无法支持结论。其实通说的理由存在很大的问题,担保无效说明担保权自始不存在,因此就不存在侵害担保权的问题,这说明,不能用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条法律来规范担保无效赔偿责任的诉讼期间。
那么我们要另觅支持此结论的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合同是最大程度的追求当事人的自治,国家和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物权法定的原因,法律对担保关系的生效设置了很多条件,社会单位对此往往不知,或者知道了而追求一种诉讼外的合意,或者是违背诚信原则而经常没有证据证明违背诚信原则,因此法律设置了赔偿责任来弥补这个窟窿,也就是说,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责任,在考察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时,要从法律对赔偿责任的规定本身来入手。
根据赔偿责任的性质,有赔偿责任首先是因为有损失出现,没有损失何来赔偿,但是这里又存在一个问题,这个损失指的是什么?我认为这个损失指的是:在主债务到期后不能行使担保权,首先要主债务到期,其次是不能行使担保权,两者均要具备。因此,一个明知的债权人在一份无效担保合同上签章后,损失尚未发生,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还不能开始计算,只有主债务到期了,两个条件才都具备了,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当然赔偿责任一般是物或者权利,"主债务到期后不能行使债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需要进一步讨论,但是可以看到,这个说法来源于无效的担保合同欲设立的权利本身,并且它能解决无效担保赔偿责任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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