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后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咨询:
我和一个朋友于2002年度各自出资20万注册了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养殖业。2007年我俩将养殖厂以320万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企业清算所得为110万元,按投资比例,我们两个人每人应分配55万元。在对投资人个人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我的朋友觉得,清算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的纳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废除了后也应当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相应对该合伙企业也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规定,对其从事养殖业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的朋友的观点到底对不对,我想请《财会信报》的专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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