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分析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 (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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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北京市某公司成立后,于2000年12月招聘张某为公司副总,分管公司业务。2001年4月,张某工作业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长修某考虑后同意,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张某,张某将5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也给张某出具股金收据。自此,张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金额不菲的分红。然而,2005年7月公司因重大问题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因张某消极工作为由,竟然没有通知张某参加股东会,且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也没有张某。张某多次找公司评理,公司明确告知张某,你不是公司的股东。张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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