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及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内容
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按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核准的失业保险期内,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
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由区就业服务机构对家属一次性核发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费。此外,失业人员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 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
(2) 在核准的失业保险期内,凭《失业职工转业培训登记卡》,在指定办学单位享受1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3) 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生产自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 自谋职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核准,可一次性领取本人未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3、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4、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5、企业单位终上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7、宣告歇业企业辞退的职工;
8、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9、企业、单位辞退的城镇临时工;
10、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其它职工。
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缴费满一年的非自愿性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其缴费时间的长短,一次性支付其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终止。
一次性拨付失业保险金
1、 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失业人员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人员个人股份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将上述资金全额退给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持有1年及以上营业执照,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有固定经营场地,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3、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持有1年及以上营业执照,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有固定经营场地,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报经区、县级市安置帮教办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失业人员支取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期限内的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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